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 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作者: 吕霞   发布时间: 2023-08-16 15:53:07

今年以来,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以全省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降本增效突破年”活动为契机,始终将涉企案件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作为重要工作原则,积极寻求多样化的调和手段,用“小杠杆”撬动“降本增效”大收益,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以实现案件审理的最优效果。

近日,我院审结的两件涉企案件,承办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积极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或自行和解,寻找到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最优解”。

 

【案例1】张某某诉湖北某文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湖北某文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公司)是我区招商引资重点企业。2022年9月21日,张某某在为该公司提供劳务时因自身疾病晕倒,后被该公司送至鄂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法医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4万元等。2023年3月5日,张某某因脑溢血死亡。张某某亲属认为其系因长期在文旅公司处加班加点从事重体力劳动而直接倒在工作岗位上,且事故发生后送医不及时,延误救治,以至死亡。张某某与文旅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文旅公司应对其损伤承担赔偿责任。柯某系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某死亡后,其家属多次与该公司及柯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故诉至我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5万余元。

本案进入诉讼环节之前,双方当事人存在较大的矛盾冲突,受害人家属多次致电企业负责人表示要上门“讨说法”。承办法官为及时化解双方矛盾冲突,充分保障受害人家属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安全稳定的投资生产环境,在充分研判并查阅类案的基础上,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背靠背”调解,并依据《改革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同意原告将诉讼请求从955285元变更为60000元,以适当降低诉讼费用。最终双方当事人在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见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15日内履行完毕,文旅公司的工程也得以继续顺利进行。

田宏、当庭和解照片(裁无码).jpg 

双方当事人庭上握手言和的相片

 

【案例2】鄂州市某商砼公司起诉四川省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年4月25日,鄂州市某商砼公司起诉四川省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办法官经初步审查后,认为该案标的额虽然高达56万余元,但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明,双方存在和解基础。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市场交易主体间良好的交易关系,降低企业诉讼成本,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了《改革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鼓励双方自行和解。2023年6月20日,原被告企业自行达成付款协议,后向我院申请撤诉,承办法官依法为其办理了免交案件受理费相关手续,免交案件受理费2万余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院将继续树牢能动司法理念,聚焦降本增效精准施策,综合运用多元化手段妥善化解各类涉市场主体的矛盾纠纷,努力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附:

    《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