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案件“诉前鉴+诉前调”降本增效同步升级
作者: 陈绪同、刘泳宝 发布时间: 2023-12-08 11:09:56
为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工作机制,贯彻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司法审判工作目标,以“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做实当事人权益保护,我院针对当前案件办理过程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数量占比较多、调解基础较好、诉中申请鉴定率较高的特点,以此类案件为切口,积极实施“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小切口”改革。我院创新性地采取了“调-鉴-调”的工作模式,通过增加一轮调解的方式,将“诉前鉴定+诉前调解”的端口进一步前移,进一步压缩当事人诉讼成本。
案例一
2023年4月15日,张某某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在路上行驶时,与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的伤情未达到伤残级别,但仍产生了一定的治疗等费用。因双方始终未能就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协商一致,为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刘某遂诉至本院。
立案登记时,考虑到本案诉讼标的金额较小,为避免增加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切实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效率,工作人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直接将案件推送至调解环节,承办人在第一轮调解即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避免矛盾纠纷进入重复鉴定程序甚至诉讼程序。
案例二
2023年4月2日,雷某某在驾驶无号牌红色电动三轮车时,因车辆侧翻撞上前方金某某停在路边正在下客的大型普通客车,造成雷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雷某某、被告金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雷某某受伤住院21天,伤情经其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构成2处十级伤残。因金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对雷某某伤残等级有异议,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雷某某遂诉至本院。
立案登记时,工作人员向雷某某释明了鉴定前置的相关事项,并联系保险公司,经双方一致同意后启动诉前鉴定程序。因雷某某经济情况特殊,鉴定部门将本案纳入诉前鉴定快车道,第一时间开展诉前鉴定工作。在重新鉴定的基础上,经承办人耐心调解,双方现场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调解书,被告依约履行赔偿义务。此次纠纷经“诉前鉴定+诉前调解”程序,仅用9天即圆满化解。
自“小切口”改革开展以来,我院已立诉前调解案件38件,已结26件,平均办理时长21.83天;立诉前鉴定案件17件,机动车交通事故类纠纷诉前鉴定率达100%,均在7个工作日内推送委托鉴定,鉴定机构最快在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下一步,梁子湖区法院将持续推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衔接机制”改革,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劳务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多种案件类型,同步推进矛盾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和审判管理的提质增效,力求为当事人提供更低成本、更高效率、更好效果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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