沼山“枫”景丨承包土地≠占山为王!法官田间巧解化“死结”
作者: 周燕语 发布时间: 2025-04-16 16:17:05
一块流转土地荒废近三年
租金拖欠成“死结”
村集体与承包户
如何从“剑拔弩张”走向“握手言和”?
近日,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沼山人民法庭通过“巡回审判+多轮调解+以案释法”多措并举,成功化解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这场在村民家门口开庭的审判,不仅解开了困扰双方三年的矛盾“疙瘩”,更将法律知识送到田间地头,成为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01
基本案情
2021年,梁子镇某村委会与村民柯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该村委会以租赁形式将涉案土地流转给柯某,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柯某每年定期支付相应租金,流转期限为2021年至2028年。然而,合同签订后,柯某几乎未在土地上种植作物,导致地块长期近乎荒废,且柯某连续拖欠租金。村委会多次上门协商,柯某始终以“资金紧张”“要求办理确权证”为由推脱,既不退地也不缴费。2025年,村委会无奈将柯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追讨租金并腾退土地。
02
调解经过
沼山法庭庭长吴永华审理该案后,发现该案事实清晰,若直接判决解除合同、追讨租金并无争议,但吴永华深知,机械判决易激化矛盾,土地腾退执行更可能陷入僵局。为实质解纷,吴永华决定将法庭“搬”到争议地所在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
庭审前,吴永华实地勘查撂荒土地,并邀请村民代表见证。庭审当日,紧扣争议焦点,结合《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逐条释法:“承包土地不是‘占山为王’,长期撂荒既违约又浪费资源;拖欠租金不仅要补缴,还可能赔损失!”通俗的讲解让双方及旁听村民频频点头。
庭审后,吴永华并未急于下判,而是联合村干部展开“背对背”调解:对村委会,他建议“适度宽限腾退时间,避免执行拉锯”;对柯某,他直言“继续僵持只会损失更大,主动履约才能保住诚信”。经情、理、法交融的多轮耐心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柯某于2025年6月中旬前支付相应租金并腾退土地,村委会放弃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一场巡回审判,既化解三年积怨,又传递司法温度,更播撒法治种子。沼山法庭将审判庭搬到田间地头,用“家门口的庭审”让村民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用“接地气的普法”唤醒群众对土地资源的珍视。这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矛盾不上交、服务不缺位、普法不缺席”的生动实践。 沼山法庭将继续以巡回审判为纽带,用脚步丈量土地,用法律滋养乡土,让法治清风吹遍乡村,为乡村振兴注入稳稳的“司法能量”。下一次我们去哪里呢? 正如短剧《法官的荣耀》所言:“田间地头,风里雨里,哪里需要法律和公正,我们就去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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