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让非法捕捞者、鱼贩子共同为生态损害买单

作者: 杨晨   发布时间: 2024-12-16 11:44:39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除了非法捕捞者,

隐蔽利益链条中的鱼贩子也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近日,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让非法捕捞者、鱼贩子共同承担对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生态补偿修复费用共计51万余元。该案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进行了全链条打击,是我市首例由上下游罪犯共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


01案情简介:

2024年4月至2024年7月期间,被告人金某甲伙同其妻陈某某、被告人金某乙伙同夏某某(另案处理)在梁子湖水域,多次使用三重刺网或电捕鱼设备在梁子湖水域非法捕捞,捕捞渔获物后就地将渔获物出售给被告人钟某某,金某甲、金某乙两伙人捕获渔获物共计2.2万斤,共计向钟某某出售渔获物约14.4万元。钟某某将非法收购的渔获物中的白鱼(翘嘴鲌)出售给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明知白鱼系梁子湖水域非法捕捞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共计5000余斤,并向钟某某支付7.7万元。

2024年7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又一次在梁子湖水域附近收购金某甲、金某乙非法捕捞所得的渔获物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共计479千克。

公诉机关认为,五被告人实施的非法捕捞、贩卖和收购梁子湖水产品的行为,损害渔业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大众的利益,要求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共同承担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及修复费用,对五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人赔偿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经济损失、生态补偿修复费用共计51万余元,并在国家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五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环境造成的损害,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筹措资金,缴纳了经济损失、生态补偿修复费用共计37.8万余元。

    我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后,对金某甲、金某乙、陈某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二名鱼贩子钟某某、徐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五年;同时判令五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对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生态补偿修复费用共计51万余元。本案现已生效。


02法官普法:

非法捕捞者应当就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那么收购者为什么也要一同承担赔偿、修复责任呢?承办法官表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虽然是上、下游犯罪,但是当收购者明知其收购的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仍建立长期、固定的买卖关系,形成了完整的非法捕捞利益链条,则共同造成了生态资源的损害,收购者应当与非法捕捞者对生态环境的修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生态破坏行为已经从特定个体演变为分工协作的产业链条,除要进行刑事处罚外,还应当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实现对生态环境资源的系统修复。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湖北时特别强调,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着力建设安全韧性现代水网,全面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坚定推进长江十年禁渔。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坚决扛起“共护梁湖一湾青绿”的政治责任,为长江流域筑牢司法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