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建立执行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

作者: 刘建   发布时间: 2018-03-21 13:51:20

     为预防和减少执行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执行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保护执行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切实解决执行过程中,由于事前缺乏详细的部署,缺乏对执行突发事件的预判,从而导致执行现场失控,进而影响执行效果或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保障法院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防患于未然,避免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和良好形象,必须建立执行预案工作机制。

第二条 【组织领导】成立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安全防范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执行工作的局长担任,成员为各团队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执行局长兼任,成员有执行局全体执行人员、司法警察大队全体人员组成。

第三条【处置原则】

  (一)统一指挥,服从命令。参与处置执行突发事件的各庭室、每位干警必须坚决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严明纪律,忠于职守,坚决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快速反应,不失时机。指挥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正确判断执行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发展趋势,迅速作出反应,不失时机地进行处置。

  (三)讲究策略,依法处置。平息执行突发事件必须以稳定大局为前提,坚持冷静、慎重、依法、妥善处置各种执行突发事件的原则。对违法闹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果断处置;对确有原因而行为过激的,以说服教育、宣传疏导为主。根据事件的性质、情况的缓急、危害程度和上级的命令,正确使用各种警械和武器,最大限度、尽可能减少损失和避免消极后果。

  (四)加强请示报告。处置执行突发事件是一项政治、政策性很强的任务,指挥员发现情况后,要及时报告上级党委、法院,采取措施必须经院处置执行突发事件行动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不得随意擅自处理。

第四条 【案件范围】

应制定执行预案的案件范围有:

一是强制迁出、腾退土地的案件;

二是异地执行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

三是被执行人对判决不满对抗情绪激烈的案件;

四是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可能引起涉诉、涉访的案件;

五是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后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

六是重大、疑难、复杂或案件的执行过程及结果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七是涉及群体利益,容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八是上级法院及相关领导部门督办的案件,各级党委、人大、政协等相关部门批示、监督、建议的案件,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监督的案件。

 第五条 【预案内容】

执行预案的八项基本内容是:

一是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自然概貌情况;

二是案件的基本情况;

三是执行的具体内容及前期的工作情况;

四是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五是执行中可能遇到的突发情况及具体的应对措施;

六是执行中所需的警力、执行装备、通讯联络、协调外联等安排情况;

七是需要有关协助执行部门、基层组织派员参与执行的安排情况;

八是需要邀请辖区党委、人大、政协、新闻媒体临场监督的准备情况。

第六条 【处置基本办法】

  (一)一般性突发事件

  1、遇有个别执行当事人或来访者行为过激,扰乱正常办公秩序当发现执行当事人或来访者,在法院大门前堵门、打横幅、张贴大(小)字报、围攻殴打法院干警、无理纠缠、寻衅滋事、拦截进出车辆等情况时。首先由执行局组织警力前往现场,劝解和制止过激、不法行为,并迅速查明闹事者的真实身份和意图,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控制事态,稳定闹事者情绪。对于确有正当合理要求的,应迅速与院处置执行突发事件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汇报,由办公室主任指派或会同协调分队成员进行认真接待、慎重处理。对无合法正当要求,却不听劝阻者,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时,应经院处置执行突发事件行动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依法实施。经判断确认闹事者已构成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其他后果,法警大队可以先采取控制措施,后向院处置执行突发事件行动领导小组报告,依法处置。

  2、遇当事人有自杀、自残行为的突发事件

  当遇有当事人在案件执行期间在信访接待大厅、院内或院门口有自杀、自残行为,执行干警发现情况后,一是应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和劝阻;二是将自杀、自残者直接通知“120”急救;三是立即向院处置执行突发事件行动领导小组领导报告。领导小组领导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人员控制现场,防止其他意外情况发生,并及时将发生情况向院处置执行突发事件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汇报,由办公室主任指派或会同协调人员、案件承办人调查处理情况和做好善后工作。

  3、执行人员在财产、证据保全、执行中遇当事人围攻阻挠的突发事件

  执行人员在财产、证据保全、执行过程中,遇当事人围攻阻挠,一时难以解脱和开展工作,必要时执行干警可直接向院处置执行突发事件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汇报,由办公室主任统一协调处理。法警大队主要负责警力增援、调配,办公室负责物资保障、车辆调配和照相、摄像工作,执行庭、相关领导负责到现场组织指挥执行人员开展各项财产、证据保全、执行工作。

  (二)较大规模的突发事件

当遇有人数众多、集体暴力抗法或集体来院上访的执行突发事件,执行庭、法警大队领导应迅速调集警力,控制现场,做好宣传、劝阻、疏导工作,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并将情况迅速报告院处置执行突发事件行动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由组长(或副组长)统一领导、协调处置。如一时难以处置,事态有发展趋势,必要时可请当事人、上访者所在地党委、政府或所在单位领导、公安机关出面协调妥善处置。同时,办公室负责物资保障、车辆调配和照相、摄像工作,协调人员负责找闹事者、上访者代表谈话。力争使突发事件在短时间内处置完毕,尽量减少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是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基本案情和进展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充分的预见和估计,并草拟执行预案,

二是合议庭评议后,履行相关层级报批手续,形成预案。

三是执行过程中,现场总指挥组织将此预案具体实施和落实。

第八条 【工作要求】

一是执行工作中,要对所受理的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或对影响大可能会引发不稳定因素和安全隐患的案件进行全面的排查摸底、造册登记。

二要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遇到重大、涉稳案件以及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分管院领导,制定安全防范预案。作出制定执行预案后方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明确任务及目标,从而达到执行案件无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是在接待当事人时要密切关注当事人的情绪、心理变化,对有过激反应苗头的,及时与法警大队取得联系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并必须及时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或不稳定因素的执行案件,要把案件落实到人,层层抓好落实。

四是对可能会出现不安全因素的被执行人,包括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而产生抵触情绪的申请执行人,要求案件主办人要善于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善于观察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当事人思想稳定,减少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抵触情绪,真正做到和谐执行、文明执行的司法理念。

五是凡需要采取强制执行的案件,不管案件影响大小,都要制定执行预案,对强制执行标的物的周边环境 进行全面摸清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并对被执行人及身边的人的抵触情绪进行排查、防控结合,在万无一失的情况,方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六是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要求办案人员在工作中既要公正执法也要文明执法,防止因态度粗暴、工作方法简单而将当事人间的矛盾转为当事人与法院的矛盾,要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量促成双方和解。对了解案情进展的来信、来电、来访,要及时、耐心、礼貌处理,不得敷衍了事,更不能置之不理;在外调查取证、冻结、扣押、查封财产、讯问、询问被调查对象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