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保护和服务市场主体负面典型案例通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02 16:45:49
2020年以来,在院党组和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我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取得较好成绩,但工作中还存在司法理念落后,制度落实执行力不够,改革创新特色亮点不突出等问题。根据省法院拉练检查点评时指出的问题,现对我院保护和服务市场主体的负面典型案例1个予以通报:
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此案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9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三年。刘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鄂州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追缴违法所得1000万元。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中院于2020年12月29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同年12月16日,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犯罪情节轻微,撤回对两被告人的起诉。此案存在的问题有:一是我院在2020年和2021年审理此案时,虽然做了纸质的经济影响评估,但都未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企刑事案件审理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既未在立案时标注为涉企刑事案件,也未在审理环节,由承办法官进行补充标注。二是涉企刑事审判理念保守落后,担当精神不够。涉案的鄂州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是区重点企业,公司有员工230人,每年纳税300万元左右。2013年申请的涉案技改资金1000万全部投入企业产业升级。如果涉案的法人代表被判刑、并被追缴1000万资金,该企业必定难以维持运转。我院在中院发回重审后,做了大量的涉企调查工作,摸清了企业的现状及判决后面可能带来的影响,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多次进行讨论,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存疑,但司法理念落后,缺乏担当精神,没有从保护企业家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角度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主动宣告被告无罪,而是被动等着检察机关撤诉。
2022年4月2日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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