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正面典型案例通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23 06:30:33
2020年以来,我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央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区委工作安排,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企刑事案件审判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操作指引》《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操作指引》的规定,充分发挥审判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职能作用,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为鼓励先进,激励工作提升,现将1件刑事案件作为我院保护和服务市场主体的正面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6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21年9月20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梧桐湖新区凤凰大道时被执勤巡逻民警当场依法拦截查处。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10mg/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某公司书面向我院提供材料,说明李某某系该公司唯一一名一级建造师,系该公司关键技术人员并被委任为某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对该工程人员、施工等全方面进行管理,如对其判处实体刑,可能会导致该工程受到严重影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案件承办人在充分走访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对本案进行经济影响评估。经评估,我院认为对被告人判处实体刑确实会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故向公诉机关发出工作联系函,告知评估结果,提出是否对原量刑建议作出调整。公诉机关在收到我院工作联系函后,向我院提交《量刑建议调整书》: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3000元。2022年6月9日,我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未上诉。2022年7月28日,本案承办人对被告人所在企业进行回访,该企业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2022年6月23日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