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赴千里,替父履行义务

——我院成功执结一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5-08 10:54:06

    5月5日,我院成功执结一起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梁子湖分局申请执行尹维镛行政处罚案件。被执行人尹维镛之子连夜从南京赶回家乡,替父支付12000元罚款。

    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被执行人尹维镛通过网购,几次购买假冒“白云边”牌白酒并对外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15年5月30日,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梁子湖分局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对其罚款12000元。2017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梁子湖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并多次上门做工作,被执行人尹维镛法律意识淡薄,执行人员做工作总是软对抗,无所谓。2017年5月3日,执行人员将其通知到法院,被执行人仍无任何诚意解决问题,我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被执行人尹维镛之子系浙江大学毕业,目前在南京一公司任高管,听说其父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拘留后,连夜开车从南京赶回,5月5日,一上班赶到法院,并到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梁子湖分局支付12000元罚款。并对法院执行人员说,其父不懂法,我代其交罚款。希望能够得到谅解,提前解除拘留。

    儿赴千里回家乡,替父履行尽孝心。鉴于此,我院决定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尹维镛的拘留措施。一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得到圆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