沼山“枫”景丨法官,明天可以给我安排调解吗?行!

作者: 周燕语   发布时间: 2024-11-12 10:46:10


昔日好友缘何对簿公堂?
已付购房款应否退回?
已经离婚为何被起诉?
各方矛盾又当如何化解?
……


近日,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沼山人民法庭应当事人要求耐心开展调解,历时5小时成功化解了一起长达9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01


一起长达9年的房屋买卖纠纷



2015年1月,熊某与刘某签订《商品房购房协议》,约定刘某将其位于梁子湖区沼山镇的一套房屋作价17万余元卖给熊某。协议签订后,熊某通过债权抵销、转款及现金支付的方式向刘某共计支付了14万余元。后因刘某未按约交房,双方于2019年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刘某分期退还熊某已向其支付的14万余元。但此后刘某并未依约还款。因上述债务发生在刘某与其前妻何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熊某遂于2024年10月11日将刘某、何某诉至法院。


02


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


沼山法庭承办该案后,立即向刘某和何某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10月15日早上,法庭的电话响起:“喂,是沼山法庭吗?我是刘某,我和熊某的案子能不能安排一下调解,可以的话,明天行吗?”了解到刘某、何某有强烈的调解意向,法庭工作人员立即与熊某取得联系,邀请熊某第二天来法庭进行调解,熊某欣然答应。


第二天,刘某、何某和熊某如期来到法庭,在厘清各方事实后,沼山法庭吴永华庭长询问了当事人的调解意向。他从刘某口中了解到,刘某一时之间拿不出这么多钱,但刘某表示“今天来这里就是想解决问题”,愿意分期履行。本以为到此,调解可以顺利进行并圆满完成。但由于熊某对刘某的调解方案并不满意,加之何某表示其与刘某已经离婚,不应被熊某起诉,情绪激动,这场谈判陷入了白热化阶段,熊某几欲“先走”。

03


法官“背靠背”调解促圆满

眼见气氛不对,吴永华迅速采取了背对背调解方式,在充分听取各方诉求之后,耐心进行释法明理和推心置腹的劝解。
“熊某啊,你看刘某也确实一时间拿不出这么多钱,大家以前都是好朋友,今天也是他主动约出来调解的,相信你也能看到他的诚意,你看可不可以宽限刘某一下?”
“刘某,站在熊某的角度,肯定希望你能尽快返还购房款,不能拖太久呀!”
“何某,你和刘某虽然已经离婚了,但是这笔债务发生在你和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你是有可能要与刘某一起返还的,希望你能好好考虑考虑。”
最终,在法庭将近5个小时的不懈调解下,熊某和刘某、何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刘某、何某一起向熊某分期返还购房款,熊某当即向法庭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不到一星期就得以圆满化解。但案件的审结并不意味着工作的结束,后期,法庭将持续跟进该案的履行情况,以司法护航当事人权益实实在在的兑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枫桥经验的精髓就在于发动和依靠群众,采用多元方式促进矛盾及时、就地化解。近年来,沼山法庭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引导群众遇事找法、多元求“解”,让群众了解并接受、信赖诉讼并非唯一或最佳解纷方式。该案当事人寻求法庭帮助,主动要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是此项工作成效的又一次生动体现。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