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及相关事项的通告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11 20:50:05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及相关事项的
通 告
为贯彻落实市、区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坚决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特对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及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1、从2022年4月11日起,到本院参与诉讼或办理相关事项,须提供经过审批允许开展检测业务的医疗机构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本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要求体温正常、健康码为绿码、行程码不带星号。经准许进入本院的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配合法院相关登记检测工作。上述措施本院将根据防控形势与要求变化作相应调整。
2、请诉讼参与人优先通过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12368司法服务热线、湖北法院网(http://www.hbsfgkw.cn)或信件等非接触方式向本院申请立案、联系法官、提交材料。线上操作有困难的,可选择前往就近的“共享法庭”服务点寻求工作人员指导协助完成办理。需要诉前调解的案件,请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线上申请。倡导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表达合理合法信访诉求。
3、已安排的开庭、听证、询问,本院将根据个案情况,尽量通过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开庭、听证、询问或者延期,法官会将调整情况提前通知相关诉讼参与人,请诉讼参与人保持通讯畅通。诉讼参与人因疫情无法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参加有关诉讼活动,可通过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或邮寄材料方式依法申请延期。
4、本院将严格遵照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开展执行工作,进一步加大网络查控财产力度,积极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运用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形式与当事人进行信息互动,确保执行工作透明度,但财产保全、财产查控处置、人员查找控制等工作仍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形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未尽事宜均可拨打027-60660199、027-60660211诉讼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执行咨询电话027-60660210、027-60660238,我们将全力做好接听解答工作。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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