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不还钱,你能拿我怎么办?法院:“刑”!
作者: 杨晨 发布时间: 2024-12-03 11:18:50
以为执行和解是拖延、逃避执行的避风港?
达成执行和解后就可以玩“消失”了?
错!
还可能因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获刑!
01.玩“消失”被拘:陈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梁子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由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李某某的经济损失8.7万余元。但陈某在案件生效后并未履行支付义务,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李某某与陈某在我院执行员的调解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陈某每年支付李某某2万元,陈某除达成和解协议的当天支付1万元后,就玩起了“消失”,更换联系方式、工作地点,导致生效判决及和解协议变成一纸空文。
在该案长达两年多的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并未放弃对陈某财产的监控,偶然发现被告人陈某账户收入2.8万元后迅速将该款予以冻结。陈某发现账户被冻结后主动与执行员取得联系,执行员多次督促陈某履行余款,但其均置若罔闻,仍未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并再次玩起了“消失”。
后我院执行局将该案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立案并对陈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被拘留后不到一周,陈某缴纳了余款5.7万元。
02.法院判决:我院经审理认为,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陈某作为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义务人,在其有款项收入后、已具备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已经将案涉款项履行完毕,综合考虑案件案情、人身危险性等因素,我院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陈某表示服判息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03.法官普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如果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实施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那就有可能构成“拒执罪”。即使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仍可能构成“拒执罪”。
为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1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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