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和谐稳定用工关系 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作者: 吕霞 发布时间: 2023-11-09 11:03:44
“我是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公司凭什么不管?”
“他没有及时通知上游的人,上游才提早放船导致了这次事故,说到底是他自己工作中存在过错。”
“我通知了,是人太多,上游没听清……”
……
“来,你们听我说两句好不好?……”
这是一幕经常发生在梁子湖区法院的场景,“善于调解、用好调解、调解优先”是我院法官习以为常的工作方法,也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修复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近期,一起涉旅游的劳务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主动握手言和,原告方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兑现。
2022年10月2日,原告夏某某在被告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梁子岛某游乐场上班,具体从事游客漂流下船及游船堆放工作。国庆节期间,由于来岛游客数量暴增,在湖面“漂流”服务工作中,夏某某为救助一游玩儿童而受伤,经鄂州市中心医院诊断为“牙折断,牙列缺损”,前后花去治疗费共计2500余元,且产生了后期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治疗中,被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汤药费、交通费,其他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承办人认真阅卷并审查了证据材料。承办人认为,本案原告遭受了身体损伤,被告是一家刚成立的民营企业,且鄂州市梁子岛旅游风景区是国家级4A景区,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影响原告身体权益的保护,也会影响被告企业的声誉,故多次积极主动协调双方利益。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人对原告为避免游客受伤,紧急情况下用自己的身体巧妙挡住放下的游船的行为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向被告企业宣讲了原告紧急避险行为为其避免的不利后果,得到了企业的理解和认可。最终,本案在一个半月内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也得以继续维系。
以善意司法鼓励恪尽职守的职业精神、引领善良美好的社会风尚、弘扬以和为贵的法律文化、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是做好新时代司法工作的重要要求。下一步,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地以“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耐心、细致地办理好每一个司法案件,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实在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社会引领作用,为大美梁子湖的碧水清波注入善良温暖、和美与共的人文力量。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