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节前三天快速执结两件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2-26 15:08:13

2018年2月13日,鄂州市梁子湖区法院执行干警一行三人前往咸宁市咸安区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银行账户123.85万元,成功执结两件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及时保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受到申请执行人的赞扬。

2013年8月23日,被告湖北联投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签订了《碧桂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将其中土建工程部分分包给朱卫国,后工程一直未结算。2017年12月22日,(2016)鄂0702民初字第290号判决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018730.39元。2014年9月30日,被告湖北联投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签订了《碧桂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10月15日,被告广东腾越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将其中土建工程部分分包给原告湖北华筑建设有限公司,后工程一直未结算。2017年12月27日(2016)鄂0702民初字第291号判决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应支付原告湖北华筑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88313.72元。两案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

2018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朱卫国、湖北华筑建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月12日立案,执行干警在受理该两起案件后,经过执行调查,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咸宁市咸安区工商银行有存款。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错过执行机会,执行局火速制作法律文书,即刻组织三名执行人员前往咸宁市咸安区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强制划拨,共划拨银行存款123.85万元,2018214日,春节放假最后一天,两申请执行人领到工程款,并支付了工人的工资。两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得以快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