沼山“枫”景丨主播退会竟遇刺客!账号“分手费”应由谁来买单?
作者: 周燕语 发布时间: 2025-02-28 17:28:25
一句“免费入会”的承诺
为何演变成一场“高额买断费”的纠纷?
账号自由退出为何成为“命门”?
正义的天平两端
分别加上诚信、公平的砝码
谁会更胜一筹?
近日,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沼山法庭通过情理法交融,成功化解了一起主播与公会之间的退会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01案情提要
刘某是一名全民K歌主播,其应邀加入张某公会时,张某承诺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并保证刘某的账号可以自由使用和退出。然而,当刘某欲退出时,张某却要求其支付账号买断费。双方经协商签订欠条,约定刘某支付2万元买断费,张某则将其账号退出公会。现张某依约将刘某账号退出公会,刘某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6000元未付,张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
02“小”案件、“大”分歧
沼山人民法庭庭长吴永华审理该案后发现,本案虽然案件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较小,但双方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分歧大:刘某认为张某并未在其账号上投入过多,却要求高额买断费,对其不公平,且张某最初承诺可自由退会,后利用账号退出自由的“命门”致其妥协而签订欠条,欠条并非其真实意愿,因此不愿支付剩余款项。张某则坚持欠条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刘某应按约定支付全部买断费。该案背后是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博弈,从法律角度来看,欠条作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书面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情形,具有法律效力,刘某在签订欠条后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但站在情理角度看,张某事先承诺免费,事后又要求买断费,也有违诚信,且张某在刘某账号上的显性金钱投入不多却要求更高的买断费,确实存在不公平的可能性。基于这种矛盾,调解成为了本案的最佳解决方案。
03情理法交融促和解
吴永华法官从法理和情理角度向双方释法明理,指出双方均存在过错:张某在最初承诺刘某免费入会、账号自由使用的情况下,后续又要求刘某退会需支付买断费,确实有违诚信,此外,其对公会下的主播管理也存在不规范问题,应予以注意,及时改进;而刘某虽对“买断费”不满,却系自愿签订案涉欠条,“买断费”金额也系双方协商所得,刘某应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在吴永华法官的一番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最终达成和解,刘某支付3000元了结此案。通过调解,在维护法律刚性的同时兼顾情理,既尊重合同效力,也体现对实质公平的追求,避免了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04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虽以调解告终,但却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在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主播与公会之间的合作关系愈发普遍,但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秉持诚信原则,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因模糊承诺引发纠纷。同时,签约需谨慎,落笔请三思,签字前务必认真审查条款内容,避免因一时冲动或疏忽而陷入被动。任何书面协议都应建立在双方真实自愿的基础上。此外,签字后不认账也有违诚信原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平与诚信是法律追求的核心价值,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希望通过这起案件,能够引发更多人对公平与诚信的思考,让每一份协议都能成为守护权益的盾牌,而非纠纷的导火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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