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跟踪回访管理制度
作者: 刘建 发布时间: 2018-10-10 13:42:44
为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加强对执行法官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司法廉洁,提高司法为民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执行案件跟踪回访是指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就案件的执行信息、执行线索、执行情况、执行人员的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了解、询问、督促的行为。
第二条 下列执行案件应定期进行跟踪回访:
1、中止执行案件;
2、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
3、三养案件(赡养费案件、抚养费案件、抚育费案件);
4、执行和解案件;
第三条 执行案件应对以下人员进行跟踪回访:
1、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
3、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及被执行人的代理人;
4、案外其他人。
第四条 执行局长是办理执行案件跟踪回访第一负责人,对执行跟踪回访案件的办理负全责。
第五条 执行局内勤负责将执行案件跟踪回访分类建立台帐,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管理。在每月月底将跟踪回访案件的台账交执行局局长审阅,终本案件由执行局局长回访,其他需要进行跟踪回访的案件,由执行局局长确定一名执行人员对需要回访的执行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回访员应在安排回访之日起5日内完成跟踪回访,并将跟踪回访信息反馈给内勤,内勤再将反馈信息作相应记载。
第六条 执行案件跟踪回访主要是采取实地走访、电话回访、约谈当事人等三种形式。以实地走访和当面约谈为主,以电话回访为辅。
第七条 执行案件跟踪回访的内容:
1、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费收取方面是否存在违规超标准收费现象,减免执行费是否符合规定;
2、执行人员司法作风方面是否存在久拖不执的情形,是否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
3、执行人员司法廉洁方面是否存在违反中央政法委“四个一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馈赠及吃请,是否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是否存在法院内部干警干扰办案的情形等;
4、申请执行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者财产线索;
5、执行人员在法律释明方面是否进行了法律解释和答疑,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满意;
6、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是否同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五个条件。
第八条 执行案件跟踪回访的处理:
1、发现有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意见较大、情绪较激动的案件,在回访后5日内由执行局长带领案件承办人上门进行再访,了解详情并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2、经回访,回访员对在跟踪回访和清查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其他应恢复执行的其他情形,回访员应在回访后3日内提示承办人依职权或告知权利人申请恢复执行,对执行案件情况进行跟踪处理。承办人接到回访员的提示后,应在3日内完成该案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内勤,内勤再将反馈信息作相应记载;
3、当事人反映执行人员存在作风和司法廉洁方面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核实,做出处理;
4、凡回访当事人评价不满意、反映执行人员办案作风、办案廉洁问题查实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执行案件回访的管理:
1、回访员在执行案件回访中要认真做好回访笔录,详细记载当事人提供的主要线索、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他重要内容;
2、执行局长和案件承办人在进行再访时,应详细做好笔录。再访结束后,应将再访笔录和处理结果书面上报纪检监察部门。并将反馈信息纳入执行局年终考评内容。
3、对于执行案件跟踪回访不及时办理、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具体事实、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执行案件跟踪回访中发现执行人员有违规办案及违法办案的,依照本院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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