沼山“枫”景丨20万彩礼纠纷拉锯战四小时"破冰"记
沼山法庭"三步工作法"让法理情同频共振
作者: 周燕语 发布时间: 2025-04-03 10:52:16
“掏空家底”娶回的儿媳半年就离婚
20万彩礼该不该全退?
婚前赠与的汽车能否要回?
当婚姻破裂演变成财产混战
法律如何守护公平
情理如何化解心结?
近日,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沼山人民法庭采取“倾听-普法-调解”三步工作法,以兼具法律刚性和司法温度的优质、专业服务为当事人解开心结,成功化解了一起因离婚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
基本案情:
“我掏出大半辈子的钱给儿子娶媳妇,街坊邻居都知道!现在儿媳妇没了,钱也没了,脸都丢尽了!她就是骗婚,必须退钱!”沼山法庭调解室内,刘某的母亲情绪十分激动,要求李某退还20万彩礼和婚前赠与的汽车。另一边,李某也寸步不让:“车子是你们婚前自愿送的,而且婚后生活半年多,彩礼早就花完了,我一分不退!”双方剑拔弩张,大有一触即发、大打出手之势。
原来,刘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刘某父母为表诚意,婚前为李某购置一辆汽车并登记在其名下。两人于2024年下半年结婚,但因性格不合争吵不断,仅同居半年便分居。刘某起诉离婚,要求李某退还彩礼、汽车及婚后工资;李某则认为彩礼、工资已用于共同生活,汽车属婚前个人财产,坚决不退。
调解经过:
面对这场因彩礼引发的离婚纠纷,承办法官、沼山法庭庭长吴永华敏锐意识到,机械判决虽能“定分”却难“止争”。双方争议焦点明确:20万彩礼是否应退?婚前赠与的汽车能否要回?婚后工资如何分割?但看似简单的法律问题背后,是两家人难以释怀的心结。刘某母亲痛心疾首,认为“人财两空”让家族颜面尽失;李某则委屈于婚姻短暂却背负“骗婚”骂名。调解初期,双方寸步不让——刘某方咬定“至少退20万”,李某方仅愿退还5万元,甚至因激烈争吵几度中断对话。
法官迅速调整策略,采取“倾听-普法-调解”三步工作法,由“背对背调解+律师协作”双线推进。这边,法官耐心倾听刘某母亲讲述并安抚其情绪,用“法律讲证据,调解解心结”的朴素道理,劝其理性看待赠与车辆的初衷与法律事实;又单独与李某深入沟通,从“婚姻破裂非一人之过”切入,引导其体谅老人倾尽积蓄的苦心。那边,双方律师以“代理人+调解助手”的双重身份,将法官的情理劝导转化为更易被当事人接受的专业建议,削弱了当事人的抵触情绪。
历经4小时情理法交融的拉锯,僵局终被打破:李某同意退还彩礼12万元,车辆归属维持现状,婚后工资不再追讨。次日,在法庭见证下,李某当场向刘某支付12万元,法庭同步出具文书。一场可能升级为“持久战”的纠纷,在情理与法律的平衡中悄然落幕。
法官说法:
婚姻家事纠纷,往往剪不断理还乱。该案中“情与法”的较量,揭示了离婚纠纷中财产争议的复杂性,更深刻警示大众:婚姻不是交易,彩礼更非筹码,婚姻应以真心为聘,而非以钱财为媒,过高的彩礼会给双方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还可能成为引爆婚姻的“导火索”。唯有诚信与理性,方能守护家庭和谐。
未来,沼山法庭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实质解纷守护社会最小单元的和谐,让司法裁判在定分止争的同时传递人性关怀,用司法的温度焐热世道人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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